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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修路途径山地水田有补助吗

其他 2023-07-14 19:3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般情况下,有征地补偿纠纷的,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政府举报,问题严重,构成犯罪的,可直接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举报。村里没人修路应该找当地的(县)市交通局解决。报批、筹划、勘测、验收等一系列问题都属于这个部门。农村修建村级公路(指修到村部的)国家有补贴,到自然村塆的便没有补贴了。村级公路和补贴各地标准可能不完全一样,一般路的标准是三米宽,水泥路面国家补贴10万元,我们这里县政府再补贴2万元,泥青路面好象每公路国家补7万元,县政府再补1万元,其余的由各地自筹。水泥路面一般需要20万元左右,也就是说村里要每公路要自筹近8万元,自筹的办法:如果村里的收入,主要是从村里的收入中解决,如果村里没有收入便要组织群众集资,也有的地方因在外的老板和知名人士较多,让这些人捐资修路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 第一:农村修路,国家补贴
    就目前来说,依靠乡镇政府的财政支持是难以修好路的,所以,对于经过审批的待修农村公路,国家往往会下拨一笔资金用于道路的建设,至于补助的金额,要以当地的实际情况为准。
    第二:不得强制向村民集资
    以前,村里只要修路,挨家挨户强制集资的现象是比较普遍的。其实,按照国家现在实施的政策,农村修路或者道路硬化,所需的花费是由政府补助的,如果政府的补助不够用,则村委会可以在遵从农民自愿的基础上集资。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农民不愿意集资,也是允许的,没有任何人能够强制做出要求,一切都必须遵循自愿原则。法律依据:中国交通运输部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列入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逐步建立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的资金筹措机制。鼓励采取农村公路资源开发、金融支持、捐助、捐款等方式筹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应当按照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行让农民出工、备料。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需要征地拆迁的,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 一般情况下,有征地补偿纠纷的,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政府举报,问题严重,构成犯罪的,可直接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举报。村里没人修路应该找当地的(县)市交通局解决。报批、筹划、勘测、验收等一系列问题都属于这个部门。农村修建村级公路(指修到村部的)国家有补贴,到自然村塆的便没有补贴了。村级公路和补贴各地标准可能不完全一样,一般路的标准是三米宽,水泥路面国家补贴10万元,我们这里县政府再补贴2万元,泥青路面好象每公路国家补7万元,县政府再补1万元,其余的由各地自筹。水泥路面一般需要20万元左右,也就是说村里要每公路要自筹近8万元,自筹的办法:如果村里的收入,主要是从村里的收入中解决,如果村里没有收入便要组织群众集资,也有的地方因在外的老板和知名人士较多,让这些人捐资修路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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