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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商场违约赔偿预期可得利益损失,法院让我提供过去的月平均经营额和利润额。我提供了近2年的商场汇入我帐户的经营款(商场代收平常的收入月底扣除租金水电再转入我指定帐户)的存折记录和商场开具的租金水电发票。由于按照原合同规定,租金是按经营额的10%计算的,因此根据租金发票也可以推算出当月的经营额。可是法院却判举证不能。求问如果我上诉。有可能改判举证有效吗?

其他 2012-05-29 19: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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