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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办理过债权强制执行公证,一二审法院受理诉讼后,因没发现一审和二审没提强制执行公证问题,再审提出该问题后,再审法院认为一审二审没有提出强制执行公证异议,大家都认可无异议,再审再提出执行公证问题违反了诉讼法关于诚信原则,再审驳回被申请,是否合理,有哪些法律依据?

职务犯罪 2023-07-23 15:5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既然已经无异议,禁止反言
  • 法律分析:强制执行公证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但是如果公证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执行。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第二款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裁定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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