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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1995年购得所租住的房改房,2000年购得单位集资房,单位开出了全额集资收款证明,本人已居住20余年,但单位一直以我没交出原购得的房改房产权证为由拒绝过户,人民法院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裁定驳回起诉。我的两套房屋买卖合同已经事实成立,故诉争双方应属平等主体;不属非平等主体的“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请教先生你我的看法对吗?如看法有理,能否代理?谢谢!

房屋买卖 2023-07-23 13: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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