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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产假期间工资

劳动合同纠纷 2023-07-26 09:4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国家规定的产假工资计算如下:
    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二、产前假,工资按照八成发;
    三、产假领生育生活津贴;
    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法律依据:国家规定的产假工资计算如下:
    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二、产前假,工资按照八成发;
    三、产假领生育生活津贴;
    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 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 产假工资由女职工的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休产假指之前的标准发放,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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