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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欠钱不还,起诉后,说在规定时间还款,却没有还,怎么办

债务追讨 2023-07-29 19:59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您好,双方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建议您向法院起诉解决。
  • 你好 收集证据 可以起诉的
  • 欠钱不还被起诉的处理方式如下:
    1、欠钱被起诉了应当及时还款,如果还清欠款可以与债权人商量让其撤诉;
    2、如果暂时无力还清,应当积极应诉,可以向法院申请分期偿还。欠钱不还起诉流程如下:
    1、写好起诉书;
    2、携带证据和起诉书到法院立案并交诉讼费;
    3、法院审查确定受理后就会开庭审理;
    4、法院判决;
    5、执行判决。民事案件审理时间:简易程序3个月内审结。普通程序6个月内审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七条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 经过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申请执行的时效开始计算。如果欠款人在7日之期届满后仍然拒绝清偿欠款的,建议债权人及时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两年,超过这一法定期限再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后,除非欠款人切实履行了还款义务,否则这笔债务将会一直存在且永远受到法律保护,或者直到欠款人彻底丧失了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又生活困难时,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程序,这种情况下,欠款人不必再清偿欠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第二百三十一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第二百三十二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第二百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的执行,适用本编的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三十七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 经过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申请执行的时效开始计算。如果欠款人在7日之期届满后仍然拒绝清偿欠款的,建议债权人及时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两年,超过这一法定期限再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后,除非欠款人切实履行了还款义务,否则这笔债务将会一直存在且永远受到法律保护,或者直到欠款人彻底丧失了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又生活困难时,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程序,这种情况下,欠款人不必再清偿欠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第二百三十一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第二百三十二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第二百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的执行,适用本编的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三十七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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