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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上购买的话费充值卡,没有使用,是否属于七天无理由退货产品?

网络购物 2023-07-30 09:4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充值卡退费纠纷解决方式具体如下:
    1、消费者卡如果不退钱,在无法取得协商的结果下,应该拨打12315消费者热线进行投诉,由消费者协会来处理该项纠纷,但是前提是必须符合退款原则,不得随意投诉,影响商家的正常经营;
    2、在消费者协会介入后仍然无法解决退钱纠纷时,消费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商家退还消费者卡内的余额。一定要准备好相关的材料证据,才能够获得公正的判决和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 不支持无理由退货,店主不犯法。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三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引导和督促平台上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进行监督检查,并提供技术保障。第七条 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
    (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第八条 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
    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
    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 不可以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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