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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企业所出租的厂房或者空地上,有50家租户,其中有10多家是自已出资搭建的厂房,都有5年以上了,2010年有2家租户搭建厂房,他们的合同跟以前48家是不一样的。 48家租户的租赁合同里有两条条款是这样的:1、乙方在承租期间,如需在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应事先书面报告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其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门窗、防盗网等在租期满时或因乙方违约被甲方终止合同时,应完好无偿交给甲方。2、因国家政策或不可抗拒的因素及政府行为,甲方主管部门行为导致本合同中途不能继续履行时,双方不负违约责任,乙方应无条件搬离。 而后来的2家租户的合同是这样的:若甲方终止合同时,甲方必须承担乙方的机械设备、物资等搬迁等费用以及乙方当时所投入的,但不能搬迁的设施的经济损失;且甲方必须协助乙方与开发商商讨赔偿事宜。 请问一下,这样的两种合同,对于前面的48家租户来说,这是属于格式合同吗?是霸王条款吗?如果上法院要求撤销,法官会支持吗?要推翻它,有什么依据吗? 谢谢!

其他 2012-04-29 11: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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