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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店捆绑推销消费,想要退费,以套盒形式不予以退费

美容整形纠纷 2023-08-07 16:2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您好 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 美容店退费的法律依据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以及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应当退费,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 美容店退费的法律依据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以及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应当退费,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 消费者在遇到退款问题时,可以选择和商家进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以报消费者协会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相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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