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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度医疗鉴定

医疗事故纠纷 2023-08-07 10:5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认为对方存在过度医疗的,需要提出证据,比如对方无医嘱、非必要的情况下使用了非医保类药品等。对方可以起诉当事人和保险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提出对用药合理性、以及用药与本次事故关联性进行鉴定,法院会根据鉴定意见核定对方要求的合理部分,并判定保险公司赔偿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 可以到卫生局进行举报。过度医疗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违背临床医学规范和伦理准则,不能为患者真正提高诊治价值,只是徒增医疗资源耗费的诊治行为,包括过度检查、过度治疗。所以过度医疗不是诊治病情所需,起码不是诊治病情完全所需。过度医疗是与道德相违背的,是法律以及相关制度所被禁止的。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 过度医疗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过度医疗的基本特征如下:
    (1)使用的诊疗手段超出了疾病诊疗的根本需求,不符合疾病规律和特点;
    (2)采用非“金标准”的诊疗手段;
    (3)对疾病基本诊疗需求无关的过度消费;
    (4)费用超出了当时个人、社会经济承受能力和社会发展水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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