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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满后三个月还在实习阶段,我可以仲裁他赔偿那三个月的工资吗

讨薪 2023-08-11 17:0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 这个是可以的,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 法律分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转正就降工资是违法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一、仲裁赔偿工资的标准是什么
    1、仲裁赔偿工资的标准是: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用人单位违反相关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二、劳动仲裁程序是怎样的
    1、申请与受理。申请与受理是仲裁活动的起点, 包括接收申诉,审查申诉,收取仲裁费和立案等内容。申请劳动仲裁,首先需要搞清被诉人的基本信息,如单位性质,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有效联系方式等情况。申诉人申诉应当提交申诉书,同时提交申诉书副本。仲裁部门对申诉人不予受理;
    2、开庭审理。仲裁部门受理案件后,依然组成仲裁庭,仲裁庭应当在开庭的四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以书面形式的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其他人做为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代理人的,应填写《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开庭审理包括申诉与答辩,仲裁调查,举证质证,仲裁庭辩论等程序,在各个环节中,当事人应当遵守仲裁纪律,听从仲裁庭指挥。在仲裁庭调查程序中,主要是仲裁员以询问的方式进行当庭调查,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讲清事实。在举证,质证过程中,当事人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供证据,并注意在仲裁庭要求的期限内提提供证据。在辩论程序中,当事人要围绕双方争议的焦点和申诉人的申诉要求进行阐述,尽量观点明确,言简意赅;
    3、调解与裁决。调解可以在仲裁活动中的任何时进行,只要当事人有调解意愿,仲裁部门就可以进行调解工作。一般情况下,在仲裁庭辩论结束后,如双方有调解意愿,可在仲裁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必须以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为前提并且,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调解协议达成后,仲裁庭根据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经调解结案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明确,应当自觉履行,不得就争议的问题再行提出仲裁申请。当事人不同意进行调解,或经调节未达成协议的,由仲裁庭组成人员合议后,制作仲裁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也有不同之处,当事人对裁决结果不服的,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但当事人不得就仲裁调解书的内容向人民法院起诉;
    4、执行。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产生法律效力,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当事人在规定的15时效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按照生效的调解书或裁决书执行,承担义务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法律分析:劳动仲裁赔偿有以下标准:一、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二、用人单位违反相关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三、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四、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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