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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咨询下有关房屋的公证,能给个联系方式吗,这里一下说不清楚

房屋产权 2023-08-10 11:00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您好!可以详细说明具体什么情况?
  • 房屋公证手续如下:向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公证员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通知当事人填写《房屋公证申请表》;申请人按照规定交纳公证费用,启动公证程序;公证员分别与双方谈话并且制作谈话笔录;出具房屋公证书。法律依据:《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第二十七条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第三十条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 房子公证需要的手续。如下:1、申请人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2、进行房产价值的评估,以及房产实地测评;3、申请人向公证机构提交,公证事项有关的材料;申请材料应当充分、真实且合法;4、公证机构收到申请材料以后,进行审核,符合申请条件,且材料不需要补充的,应当在十五日制发公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七条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 房屋公证所需手续:
    1、申请公证,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交房屋买卖合同、个人身份证明、产权证明等相关材料,亲自到公证处填写相关表格。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必须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公证,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2、受理公证,经审查符合公证条件的,公证处应当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接待公证员受理公证申请后,公证员配合公证员完成公证谈话笔录后,在笔录上签字确认财产协议内容;
    3、公证审查,公证员在受理公证的同时,必须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发现不完整或者有疑问的,应当通知当事人作出必要的补充,公证处也有权对双方进行调查;
    4、出具公证书,经审查,公证处认为符合公证条件的,应当出具公证书,公证书以司法部门规定或者批准的格式制作,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 你好,房产公正,到公证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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