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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一年,夫妻生活不到五次,女方提出分手没有感情,请问彩礼能要回来吗?能要多少?

彩礼 2023-08-15 08:3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您好,具体要具体分析,建议您可以留下联系方式。

  • 彩礼,又称聘礼,是指按照当地习俗,男方在婚前给予女方一定数量的现金或者财物,以表示其与对方缔结婚姻的诚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彩礼一般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不是必须进行分割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五条规定,有以下3种情况:
    1.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如果男方给付了彩礼,但是双方并没有进行结婚登记,在这种情形下男方可以向法院主张返还彩礼。但是,如果双方虽然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但是存在共同长期生活或者共同生育子女的情形,法官会根据双方的实际生活情况进行判决,决定是否返还彩礼。
    比如在农村地区,许多人未达婚龄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是已经摆过酒席,女方居住到男方家里,甚至双方生育了子女。这种情况下,虽然双方没有进行结婚登记。法院也会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不会一刀切要求女方全部返还。
    2.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这种情况主要是针对双方结婚时间很短,而且婚后并未共同生活的情形。这个时候如果一方起诉要求离婚,法官考虑到双方并未共同生活,会支持男方返还彩礼的请求。
    3.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对于彩礼是否返还,原则上没有特殊规定的话,已经结婚的,彩礼将不用返还。而因给付导致给付人一家生活困难的,属于特殊情形,虽然已经结婚,也应当返还。因此,对于这一点的掌握应尽量从严。这里的生活困难应该达到绝对困难的标准,如: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民法典》规定彩礼可以要回,但是只有三种情况下可以要回,一种是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彩礼应当返还。剩下两种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以及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应当返还彩礼。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法律分析:结婚一年且共同生活,给付彩礼也没有导致生活困难的,彩礼一般不予返还。彩礼可予以返还的法定条件为以下三种:
    1、双方未领取结婚证;
    2、双方虽领取结婚证,但未共同居住;
    3、一方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符合以上三种情形的,在主张彩礼返还时,才有可能会得到法院的支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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