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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里有一条这样的条列:2.如果乙方需要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将按月工资50%扣取违约金并扣取一个星期(七天)的培训费。这个条列可以列入合同吗?这个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第二十五条吗?急急急!

其他 2012-05-01 14:5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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