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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3月8日,我在岫岩地区租了个房子,一楼为地下(房东自己住),二楼三楼属门市(我租的)。租赁合同上“水电以及取暖费由我方出,于11月24日撤回,在我房子旁边有个小屋,他孙子住,期间,房东没有经过任何允许私自在他孙子的屋子里加装暖气。撤回后房东追要取暖费,一万五千四百四十元,说是按照岫岩当地取暖标准,450平*37元。我想问下,我撤回后他还向我索要二楼三楼的取暖费合理吗?还有就是签合同的时候是我签的,营业执照以及所有手续都是我名,他还把我爸爸给告了,请问这和我爸爸有关系吗?是否构成诬告?还有我怀疑他的电费证据是假的我该怎么办!希望得到您的详细解答,拜谢!

肖像权 2012-06-25 12:5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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