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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川人发【1987】11号)文件怎么获得

遗产继承 2023-08-28 18:4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必须注意送达回证的签收时间。当事人在收到行政机关告知书、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后,一定要要求当事人写清收到这些文书的具体时间,即年、月、日。
    二、必须注意送达回证上签收人的身份。
    送达回证是当事人收到行政机关法律文书的认可证据。当事人是法人、经营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送达回证上的签收人,可以由其收发部门签收,并盖收发章或公章。
    三、必须注意搜集无法直接送达的关键证据。
    在具体工作中,有几种情况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不可能在送达回证上签收:
    1.对行政机关送达的法律文书拒绝签收。
    2.当事人较远,直接送达有困难,则可以采用挂号信或发快件的方法。
    3.当事人无法送达。法律依据:《律师法》第42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 1、申请与受理。申请是指公民、法人向公证机关提出办理公证的请求的行为。
    公证处受理后,要在公证登记簿上登记;公证事项的承办人应制作受理通知单发给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并开始建立公证卷宗。
    公证处还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帮助当事人起草、修改、拟定法律文书。
    2、审查。公证审查是指公证处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在制作公证书之前,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及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从法律和事实两个方面所进行的调查、核实工作。
    3、出具公证书。出具公证书,简称“出证”,是指公证处根据审查的结果,对符合公证条件的公证事项,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制作、出具、送达公证书的活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七条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 法律分析: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是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是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是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需要注意把握的是,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虽不归档,但重要的法律、法规的历次修改稿、有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修改意见和批示、指示的稿本应属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法律依据:《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第五条 企业下列文件材料可不归档:
    (一)有关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制发的普发性不需本企业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企业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
    (二)本企业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未经会议讨论、未经领导审阅和签发的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来信、来电记录,企业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企业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企业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
    (三)非隶属关系单位发来的不需贯彻执行和无参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四)所属和控股企业报送的供参阅的一般性简报、情况反映,其他社会组织抄送不需本企业办理的文件材料;
    (五)其他不需归档的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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