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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书中,法定代理人要写跟原告一样的信息吗?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也要写姓名,地址,电话号码之类的吗?

债务追讨 2023-08-30 15:3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也要写姓
  • 书写申请执行书包括以下三部分:
    (1)首部,应写明标题、案由和申请执行人及被申请执行人的基本情况,还要写明申请执行的目的和依据。
    (2)正文,写清事实与理由。
    (3)尾部,应写明执行法院的名称、申请执行人姓名、申请执行的时间及附项。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四条 立案机构在审查立案时,应当按照本意见确定执行案件的类型代字和案件编号,不得违反本意见创设案件类型代字。
    第五条 执行实施类案件类型代字为“执字”,按照立案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案件编号,单独进行排序;但执行财产保全裁定的,案件类型代字为“执保字”,按照立案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案件编号,单独进行排序;恢复执行的,案件类型代字为“执恢字”,按照立案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案件编号,单独进行排序。
    第六条 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恢复执行案件予以立案:
    (一)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三)执行实施案件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报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
    (四)执行实施案件因委托执行结案后,确因委托不当被已立案的受托法院退回委托的;
    (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而终结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
    第七条 除下列情形外,人民法院不得人为拆分执行实施案件:
    (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为分期履行的,各期债务履行期间届满,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分期申请执行,也可以对几期或全部到期债权一并申请执行;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有多个债务人各自单独承担明确的债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对每个债务人分别申请执行,也可以对几个或全部债务人一并申请执行;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有多个债权人各自享有明确的债权的(包括按份共有),每个债权人可以分别申请执行;
    (四)申请执行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的案件,涉及金钱给付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执行时已发生的债权数额进行审查立案,执行过程中新发生的债权应当另行申请执行;涉及人身权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执行时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的事实进行审查立案,执行过程中义务人延续消极行为的,应当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一并执行。
  • 书写申请书包括以下三部分:
    (1)首部,应写明标题、案由和申请执行人及被申请执行人的基本情况,还要写明申请执行的目的和依据。
    (2)正文,写清事实与理由。
    (3)尾部,应写明执行法院的名称、申请执行人姓名、申请执行的时间及附项。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四条 立案机构在审查立案时,应当按照本意见确定执行案件的类型代字和案件编号,不得违反本意见创设案件类型代字。
    第五条 执行实施类案件类型代字为“执字”,按照立案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案件编号,单独进行排序;但执行财产保全裁定的,案件类型代字为“执保字”,按照立案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案件编号,单独进行排序;恢复执行的,案件类型代字为“执恢字”,按照立案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案件编号,单独进行排序。
    第六条 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恢复执行案件予以立案:
    (一)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三)执行实施案件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报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
    (四)执行实施案件因委托执行结案后,确因委托不当被已立案的受托法院退回委托的;
    (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而终结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
    第七条 除下列情形外,人民法院不得人为拆分执行实施案件:
    (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为分期履行的,各期债务履行期间届满,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分期申请执行,也可以对几期或全部到期债权一并申请执行;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有多个债务人各自单独承担明确的债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对每个债务人分别申请执行,也可以对几个或全部债务人一并申请执行;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有多个债权人各自享有明确的债权的(包括按份共有),每个债权人可以分别申请执行;
    (四)申请执行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的案件,涉及金钱给付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执行时已发生的债权数额进行审查立案,执行过程中新发生的债权应当另行申请执行;涉及人身权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执行时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的事实进行审查立案,执行过程中义务人延续消极行为的,应当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一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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