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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   (a)向根据或为执行本条例第IB、II、III或IV部而合法行事的入境事务主任、入境事务助理员或其他人员;(由1997年第124号第5条修订)作出或安排作出明知为虚假或自己亦不信为真确的陈述或申述,即属犯罪。 "明知为虚假或自己亦不信为真确的陈述或申述"是法律范围内的合法申述还是个人意识的申述

刑事辩护 2009-07-31 22: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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