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夫妻一方擅自处分房屋,且该房屋为夫妻共同所有,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追回该房产:
1、第三人并不属于善意购买;
2、未支付合理对价;
3、未办理不动产登记。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