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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律师,您好我母亲今年54岁在饭店上班有劳动合约,因在上班中手腕扭伤导手肿,不能上班,自己去劳动局申请劳动鉴定。医院给开了调休单,一个月,现已休完,但手还是水肿不能上班,店里还是让上班(医生拍片说桡骨茎炎)其实是恢复成桡骨茎炎,一共要做两次鉴定,已做工伤认定确定工伤认定,但还要等一个月才能做工伤等级鉴定,劳动局里的工作人员说54岁的就算确定工伤10级的赔偿要打折扣,我妈在镇江上班一个工资在6000左右,除去交的社保大概4、5千左右,请问我妈要是确定10工伤赔偿需要打折扣么,能赔多少钱还有以后在店里因右手不能做事被老板开除怎么用

工伤索赔 2023-09-01 10:5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目前对方有跟您协商过赔偿事宜了吗?
  • 需要有相应的认定及证据材料

  • 1、职工发生工伤的,在工伤医疗期之内,公司不可以强制要求员工上班。但如果已经超过了工伤医疗期,职工伤情稳定已经康复的,此时就应该上班了。若还未康复需继续休养的,可以报劳动局要求延长工伤医疗期。因此,在伤愈的情况下,无论鉴定结论是否下来,公司要求职工上班都是合理的。如果是伤情稳定,但未痊愈的,可以不去上班。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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