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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房子增加隐形消费

装修纠纷 2023-09-01 15:3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依据:法律依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三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三十三条 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
    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四条 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法律分析:房屋装修中会用到多种建筑材料,房屋装修后会自然产生一些装修垃圾,这些装修垃圾是各种建筑材料的残留物。对于这部分装修垃圾,每个社区都有专门的指定堆放点,这个位置不是物业随意规定的,而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
    因此,我们需要按规定对房屋装修过程中产生的装修垃圾进行处理。一些新建的住宅装修房比较多,各种装修垃圾都会集中到一个地方,并有专人运送,并由此产生装修垃圾清运费。由于装修垃圾不是生活垃圾,清洁和运输的费用不包括在您支付的物业费中,需要单独支付。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全民参与。落实城市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强化公共机构和企业示范带头作用,引导居民逐步养成主动分类的习惯,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
    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综合考虑各地气候特征、发展水平、生活习惯、垃圾成分等方面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实施路径,有序推进生活垃圾分类。
    完善机制,创新发展。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加强技术创新,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垃圾分类效率。
    协同推进,有效衔接。加强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资源化利用和终端处置等环节的衔接,形成统一完整、能力适应、协同高效的全过程运行系统。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底,基本建立垃圾分类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活垃圾分类模式,在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依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三十三条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
    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四条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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