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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合同退费

合同违约纠纷 2023-09-02 19: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一是招生广告或服务合同约定“无效退费”的,消费者主张全额退款应当依照该约定履行。二是服务合同未履行完毕,消费者提出解除合同的,根据公平原则教育机构应退还部分服务费用。
    三是消费者实际接受教育服务并不能证明所受服务与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存在价差的,要求退还服务费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四是消费者和教育机构就教育服务的内容、数量和价格各执一词的,对有证据证明的主张予以采信并据此判断是否存在退费事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 1、教育培训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退还培训课程费用的,服务购买者可以选择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投诉,也可以选择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培训机构退费。但如果培训机构已经合法合约地向消费者提供了课程培训,消费者是无法随意主张退钱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法律分析:在教育培训合同退费相关的纠纷处理过程中,经常遇到教育机构同意退费,但是要求另行扣除一定数额服务费的情况。从消费者角度来看,扣除已上课程培训费,剩余本身就不多。
    消费者单方要求解约,可能还需要扣除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如果再扣一个相对大额的服务费,不仅不能退费,可能还需要向教育机构补钱了。这对于消费者来说,是难以接受的。教育机构要求退费先行扣除全部服务费,从公平的角度来看,明显不合理。
    如果是教育机构过错导致退费,消费者一方无需另行支付服务费,这是毋庸置疑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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