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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委托书

遗产继承 2023-09-04 14:5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临时监护人委托书一般应写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监护人、委托监护人、被监护人)的基本身份信息;委托监护事由、监护时间;行使监护权的有关事项;争议解决条款;双方签字并注明日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 监护权委托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当事人签署监护权委托书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办理监护权委托书公证,需要监护人亲自到公证处,在公证员的面前签署委托书。
    一般情况下,需要向公证处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件、户口本、与被监护人的关系证明、被监护人的身份证件、草拟好的委托书等,委托书的内容应当包括监护人、被监护人及受托监护人的基本情况,委托监护的事项及期限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 临时监护人委托书要写明下列事项:监护人、委托监护人、被监护人的基本身份信息;委托监护事由、监护时间;行使监护权的有关事项;争议解决条款;双方签字并注明日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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