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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不实收据属于犯罪?

其他 2023-09-06 15:22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您好,看情节,具体情况说一下, 以便更好地帮助到您
  • 您好,属于犯罪行为的这个情况z
  • 你好,该问题一般视具体情况而定
  • 开不实收据肯定属于犯罪行为的
  • 你好,根据你描述的违法的
  • 你好 可以咨询问题的呢
  • 执法人员罚款私底下不给开收据算是犯法
    罚款不开收据,这就是变相贪污罪,属于执法犯法。可留有证据,向纪检委举报。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对上述原则规定的例外情形,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当场收缴罚款的条件和收缴办法办理。
    对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私分、截留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返还。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及其办案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和对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处罚款,被处罚人没有异议的;
    (二)对违反治安管理、交通管理以外的违法行为人当场处二十元以下罚款的;
    (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旅客列车上或者口岸,被处罚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
    (四)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对具有前款第一项和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要求被处罚人签名确认。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级或者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对不出具省级或者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 执法人员罚款私底下不给开收据算是犯法
    罚款不开收据,这就是变相贪污罪,属于执法犯法。可留有证据,向纪检委举报。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对上述原则规定的例外情形,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当场收缴罚款的条件和收缴办法办理。
    对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私分、截留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返还。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及其办案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和对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处罚款,被处罚人没有异议的;
    (二)对违反治安管理、交通管理以外的违法行为人当场处二十元以下罚款的;
    (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旅客列车上或者口岸,被处罚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
    (四)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对具有前款第一项和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要求被处罚人签名确认。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级或者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对不出具省级或者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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