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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对方不同意保险公司赔付

保险赔偿 2023-09-07 15:18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需要结合资料研判保险公司拒赔的合约性和合法性的,与本律师电联或面谈为宜
  • 你如果是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提出
  • 法律分析:不满意分两种,一种是合理的不满意。保险公司人伤赔偿标准一般低于法定标准。例如护理费一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实际保险公司护理费大都参照护工最低标准计算。医疗费方面保险公司也只赔付医保目录内的医疗检查项目和药品,部分检查项目并非全额赔付。所以对方不满意可以理解,赔付金额也可以协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标准进行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 法律分析:不同意理赔建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保险公司理赔都要通过对方同意支付的情况下才会将赔偿款支付给本人(有些保险公司还是直接将保险赔偿款给对方,由对方支付给本人)。
    故对方不同意理赔方案,则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第八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二)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 法律分析:保险协会仲裁或交人民法院判决。看保险公司赔付的有没有问题,而不是是否满足客户要求。客户的要求只有是合理的,必要的,才会被支持。若有问题,可向该公司进行投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百零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达到规定的数额。
    第一百零三条 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分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投资不动产;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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