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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制能决定外嫁女的子女不享受本村的福利吗

其他 2023-09-12 21:0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外嫁女”一词,出自农村民俗而非法律用语,农村女孩外嫁,户口一般有三种去处:①迁移至农村夫家处;②迁移至城市夫家处;③不迁移继续留在娘家。由于重男轻女的陋习严重,村规民约也有很多不合理之处,“外嫁女”或多或少会受到村集体的不公正待遇。
    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只要外嫁女没有迁移户口,就属于村集体成员,自然也就享有村集体成员的一切权利,可以享有娘家的宅基地的使用、转让、确权以及被征收拆迁后获得补偿的各项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 你好,可以起诉解决
  •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为由,侵害农村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精神,外嫁女是应该享受村里的福利。所以说外嫁女同样享有跟村里人一样的福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
    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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