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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人合伙,其中有一位股东因为自己的原因造成自己受到伤害,其他三位合伙人需要给他赔偿吗?

合伙企业 2023-09-14 10:1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民事合伙,一般是劳务事务性经营性合伙,全体合伙人可以将包括合伙人以及员工在内的人身意外伤害以及工伤情形,制定内部规章制度,并遵照制度执行,在没有内部规章制度的情形下,不能强制其他三位合伙人给予赔偿,而应当采取其他替代性方案降低经营风险和损失;涉及其他第三人侵权的,依法向第三人提出权利主张
  • 法律分析:由于个人原因的工伤事故企业赔偿与否,视情况而定。由于工伤认定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若个人原因不包括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情况,都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企业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为他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并根据认定和鉴定结果,提供相应的工伤待遇。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 合伙经营活动中导致的合伙人身伤亡损害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合伙成员在从事合伙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此为一种侵权损害,应由全体合伙人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疑。另一种是合伙成员在从事合伙经营活动中自身受到损害的。
    前者责任的性质应该是赔偿责任,而后者由全体合伙人分担该种损失的责任性质则应该是一种补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第九百六十八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 法律分析:合伙经营活动中导致的合伙人身伤亡损害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合伙成员在从事合伙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此为一种侵权损害,应由全体合伙人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疑。另一种是合伙成员在从事合伙经营活动中自身受到损害的。
    前者责任的性质应该是赔偿责任,而后者由全体合伙人分担该种损失的责任性质则应该是一种补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第九百六十八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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