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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下公交车时摔倒在车门口地上,公交车有责任吗?

人身损害赔偿 2023-09-17 10:4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根据过错承担责任。
  • 公交车上摔倒是公交车司机以及公交公司的责任。如果公交车司机没有提示乘客注意安全,乘客在此情况下,公交车因司机过错造成乘客摔伤或撞伤的,公交司机的行为与乘客的受伤结果存在因果关系,理应对乘客的摔伤负全部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第八百二十二条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 乘客在公交车上摔倒了是算公交车司机的责任。如果公交车司机没有提示乘客注意安全,乘客在此情况下,公交车因司机过错造成乘客摔伤或撞伤的,公交司机的行为与乘客的受伤结果存在因果关系,理应对乘客的摔伤负全部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 公交车上摔倒是公交运营方或乘客自身的责任。公交车在行驶的过程中未尽相应义务保障乘客人身安全造成摔伤的,由公交运营方承担责任;因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重大过失造成摔倒的,由乘客自身承担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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