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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债务公司委托你们发的律师函是真的吗

债务追讨 2023-09-17 18:4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律师函是知会已经被对方委托法律专业人事以法律途径处理矛盾,一般可以不理。
    不过也不能一概而论,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律师函是一种委托代理进行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
    律师函形式上是严肃认真并具有法律意义的证件,如欠款、欠费发出的律师函就有催促的作用,颇有先礼手兵的意味。使受函方将现实问题与法律后果作一番比较,并作出评价,是自行履行还是选择诉讼。
    2,在法律意义上讲还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如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面向债务人发函,一旦签收了该函就会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3,律师函的内容没有法律强制力,一般律师函的目的不是让你回复,而是起到告知作用。
    不回即认为认可。
    4,如果律师函中的陈述内容违背事实,也可以起诉其负法律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 律师函是指律师受当事人委托,根据当事人的要求作出的一种法律文书。律师函分为很多种类,其中追讨欠款的律师函是用于债权债务关系中,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的一种律师函,其目的在于以法律尺度和律师的判断,对送达对象晓之以法律事实,动之以利弊得失,让送达对象得出自己的法律评价,即传法达意。
    它的本质是一种委托代理进行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对于诉讼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法律依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 没有什么回复,一般是通知。律师函没有法律效力,是指该律师接受委托人披露和评估有关事实或法律问题的委托,然后提出并发送请求,以取得一定效力。专业法律文件。实际上,律师函在不同情况下具有不同的功能,例如扮演证据的角色。
    没有回复,只有通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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