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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厂子干活发生工伤,仲裁确认劳动关系时,厂子说我是劳务派遣,我该怎么办

劳务派遣 2023-09-22 14:30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你好,被申请人主张你是劳务派遣,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否则劳动仲裁委也不会支持。
  • 你好,那里派遣的,需要提供相关证据
  • 不影响仲裁 关系 可以正常进行
  • 你好,结合具体的证据确定
  • 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的一方受伤的,一般不认定为工伤,该当事人可以根据本人与接受劳务一方的过错来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是第三人造成的,则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或者要求接受劳务的一方给予补偿,在补偿之后再向第三人追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
    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救治,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认定为工伤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 你好,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若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可以找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工伤待遇,也可以找用工单位支付工伤待遇。
  • 当时签订劳动合同了吗?对方有提证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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