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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为1200万元。2005年公司决议如下:第一,向B仓储有限责任公司投资100万元。第二,向C公路运输有限公司投资100万元;第三,向D碳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投资200万元;第四,干嘛E煤炭股份公司股票15000股,共计150万元。公司共向其他行业投资550问题,占公司净资产的45.8%A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一某建筑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公司的决议无效,因为A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经营范围是生产各种水泥制品。被告答辩说:公司向B仓储公司投资是为了利用该公司的仓库便于储存水泥;向C公路运输公司投资是便于运输;向D碳岩开发公司投资是为了获得稳定的原材料供应;向E煤炭股份公司投资则是为了解决燃料供应问题。问如何审理此案。

其他 2012-06-06 09:1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对于本案件个人意见看股东决议的程序是否合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程序合法的,是对外投资行为,不属于超越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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