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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失业金可以被法院执行吗

社会保险 2023-09-20 22:3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可知,如果失业金是被执行人生活所必需的资金,人民法院是不能划扣的,如果超出生活所必需的,就可以对超出部分划扣。人民法院在处理民事案件的时候,如果需要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执行的,有权要求其他单位协助执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第七条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 可以。人民法院可以有条件执行失业保险金:
    一、被执行人虽然失业,但有其他收入可以保障基本生活,其他收入不便执行的;
    二、失业保险金属于被执行人收入,是按照高于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确定的标准,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余留生活费是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补助标准,其中高于本人和家庭成员最低生活补助标准的部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 法院可以有条件执行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中是否可以执行中断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规定,按照法律精神原则,应当可以有条件执行失业保险金:
    一、被执行人虽然失业,但有其他收入可以保障基本生活,其他收入不便执行的;
    二、失业保险金属于被执行人收入,是按照高于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确定的标准,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余留生活费是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补助标准,其中高于本人和家庭成员最低生活补助标准的部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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