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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1992年9月进入一企业工作,今年3月因为班长原因与班长发生争吵、对骂,后来班长冲到我面前,用手指着我的鼻子骂,我对他说有话好说,不要用手指着我的鼻子,他说:“指着又怎么样,你还敢打人?” 我当时正拿着工具在工作台工作,听他这样说,就用工具打了他的脸一下,缝了4针。结果单位认为我违反了《员工手册》属重大过失,要解除劳动合同,请问这样的情况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如果解除,可以得到多少赔款?(我是1992年9月开始上班,单位2001年10月才帮我买养老保险,1992年9月-2001年9月可以要求补买吗?单位的医保是拿住院和门诊发票去单位直接报销,没有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医保卡,是否可以要求补办?

其他 2012-05-04 23:0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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