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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QQ号被盗了让她骗了她好友200块钱该怎么要回

网络诈骗 2023-09-23 18: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好友QQ号被盗是无法控制的,且QQ号密码复杂,已经做了相应的防盗措施,从法律角度来看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好友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可以向盗号者追偿其对借钱者的补充赔偿额。
    提醒大家,对QQ等虚拟聊天工具要妥善保管,登录密码尽量复杂,防止被盗取;要慎重对待虚拟聊天工具上涉及的财物问题,认真核实信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 QQ被盗,好友被骗充话费可以报警解决。
    侵权责任一般规定:
    1、行为人因过错侵害别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依照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行为人造成别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侵权行为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5、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别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6、教唆、帮助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7、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8、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你好,及时报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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