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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农村民房基建的一个小工头,今年正月给一朋友盖房。我组织大工小工,我分配活路。因为是朋友所以商定:不按包工活算,我们都按天计薪。混凝土浇筑中,压光机把手打上一大工的眼眶和脸颊。房主人花了三万多。伤者已出院多日,但此事未了。伤者相要些赔偿。 浇筑的搅拌机和斜坡是我介绍的,受伤的工人是我叫的,活路是我派的。 事故原因:搅拌机的一操作人员不打招呼送电造成的。当时,压光机在工作搅拌机,操作人员不打招呼关电,拆搅拌机,我说:安顿好了把电送上。 一会儿,送电时压光机没人操作转圈啦。打人啦【压光机把手上没开关】【开关在几米以外,看开关的人在跟前坐着】。 一层现浇时的事故,我思量:朋友一场,他有事了,我应该给她把房盖起。盖起了这嘛长时间了,今天说起工人 的工资,他说我在事故中有责任,等事情结束再说。 我想不通:我组织人、介绍搅拌机,没有啥组织费。 分配活路,大工干大工的活路,压光机操作手和看开关的人是我派的。没有规定这两样要有上岗证呀。 请大师指点:雇主和雇员咋区分,我们谁是雇主?谁是雇员?谁是事故直接造成者?我有责任吗?

其他 2012-05-04 08: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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