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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强制不放假不给加班费怎么算?

讨薪 2023-09-28 18:12 人浏览
共12位律师解答
  • 收集你方所说情况对应的证据后,可以依法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权的
  • 这个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你好,可以向劳动局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处理
  • 你好,这个构成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
  • 明显是不是合法的,可以仲裁
  • 你好可以去申请劳动仲裁的
  • 您好,可以解决,可以解决
  • 国家规定加班费的具体标准为:
    1、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并不得以调休、补休替代。
    2、在休息日期间安排加班又不能安排调休或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在日常安排加班的,应支付不低于其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法律依据:国家规定加班费的具体标准为:
    1、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并不得以调休、补休替代。
    2、在休息日期间安排加班又不能安排调休或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在日常安排加班的,应支付不低于其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 安排在国庆加班不给加班费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提起劳动仲裁。
    并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补偿金。
    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一)》第三十五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国庆节加班费应该按照下列标准来计算:如果劳动者是在10月1日至3日被安排加班的,其加班费不得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如果劳动者是在剩余的休息日加班,且不能补休的,则加班费不得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法律依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
    一、初
    二、初三);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 您好,煜双律师团孙先格律师为您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打12333电话投诉,该电话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电话。也可以到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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