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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交通事故面部4厘米的伤口 可以做伤残鉴定吗

交通事故赔偿 2023-10-04 09:4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可以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或者起诉后向法院申请伤残评定。依据相关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六、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的增加和撤销登记情况,定期更新所编制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七、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 1、因交通事故造成伤残的鉴定,应到司法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2、因工伤造成伤残的鉴定应到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3、因打架斗殴、故意伤害等治安或刑事案件造成的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属于法医鉴定;
    4、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鉴定标准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由法医机构鉴定,不属于伤残鉴定评定伤残等级的范畴。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五十三条
    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由当事人自行委托有资格的机构进行评定、评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评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 交通事故的伤残鉴定应选择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根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具有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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