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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老师,怀孕十周,先兆流产,其他各项情况也不太好,医生建议三天复查一次,暂时不要上班,向教育局请保胎假,教育局不批,要么就是不给请,要么就是直接让我请产假,怀孕十周就请产假,我在外省上班,相当于生了小孩就马上要回去上班。这合理吗?有什么办法吗?

劳动合同纠纷 2023-10-08 14:41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您好,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可以向劳动局反应

  •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投诉;
    2、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产的,增加产假15天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1、女教师怀孕后,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教师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 法律分析:可以先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去劳动部门投诉。劳动法没有保胎假的规定,保胎应按事假处理;因为妊娠反应不能工作可以请病假。因为妊娠反应强烈不能工作的,经协议医疗机构执业医师诊断,需要休息的,可按执业医师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病假条)的的建议,经用人单位批准休病假。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 你好,没有好办法,只能找教育局沟通处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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