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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没有保密协议,带走客户违法吗

人事争议 2023-10-09 15:13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你好,需知事情基本情况,再做评估指导
  • 法律分析:
    一、没有签订保密协议,那并没有保密义务,一般来说,如果通 过正当途径(比如是正常工作中知道)获得该公司的技术的,而公司并没要 求保密的情况下,那就不用承担保密义务的,泄漏是没有法律责任。
    二、如果是通过不正当 手段知道该技术的,那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条 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主要包括:技术设计、技术样品、质量控制、应用试验、工艺流程、工业配方、化学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计算机程序等。以下行为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四)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用职权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 法律分析:如果双方没有签订保密协议,属于自己客户的一般情况下是可以带走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 没有保密费用,保密协议有效;但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可以主张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保护商业秘密是法律赋予企业的一项绝对权,不以商业秘密所有权人是否支付保密费为前提,无论企业是否与员工签署保密协议,或者企业是否支付给员工保密费,员工都应当就工作中所接触到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擅自泄露商业秘密,员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 您好,煜双律师团孙先格律师为您提供法律服务。请问你们劳动合同里对于此事怎么约定的?您这里面情况没有说的特别清楚,我们可以详细沟通一下,以便给出具体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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