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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的城管,可以贴罚单这个合法吗

行政处罚 2023-10-10 16:2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为进一步规范长春市道路交通停车秩序,减少违法停车对动态交通、行人和非机动车出行的影响,提升城市道路通行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拥堵和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等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将长春市城区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行政处罚权委托长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 1、委托事项:市公安局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实施静态停车相关行政处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委托范围内,以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第十八项规定的违法停车行为实施处罚。 2、委托权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实施长春市城区范围内(不含公主岭市、榆树市、德惠市、农安县、九台区、双阳区),侵占城市道路边缘石以上区域违法停放车辆的行政处罚工作。 3、委托日期:自2023年9月15日起至2024年9月15日止。 4、法律责任承担主体:长春市公安局对委托执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委托范围内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 共享汽车违法停车被贴罚单了怎么处理?谁造成的违法,谁处理
  • 这个你需要问清楚,为什么要处罚
  • 城管贴的罚单要交。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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