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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欠钱不还,电话打不通,人也联系不上,我该怎么办

债务追讨 2023-10-16 14:57 人浏览
共10位律师解答
  • 您好,建议及时固定证据,及时起诉维权。 如需法律帮助,请电话联系。
  • 一般遇到这种事情,需要及时通过法院起诉了。不起诉对方会一直拖着不给
  • 你好 多少钱呢 有欠条吗
  • 你好,请问有多少不给呢
  • 被朋友欠钱不还的,当事人可以先找对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直接提起诉讼,当事人因为欠款纠纷提起诉讼的,需要准备好起诉状以及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递交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 欠钱人不接电话找不到人的办法具体如下:
    1、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可直接向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计债款。起诉时应持有借据等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法院就会立案受理;
    2、由债务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然后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借款;
    3、如果担保人或保证人,可直接要求对方代替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借条不还钱可能构成侵占罪的特征是什么
    1、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2、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 法律分析:遇到欠钱不还并且又联系不上对方的事情,要搜集和保留好真实的证据如借款借条、欠款凭据、还款协议等,经努力寻找和催讨,如果对方还是不露脸、玩失踪、电话关机、短信不复、微信拉黑等,也要在诉讼时效内向法院起诉处理。这样做,一是可以中断诉讼时效;二是法院可以媒体公告的方式送达,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缺席判决,如果法院缺席判决的话,以后找到了被告人,就可以直接进入执行程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被朋友欠钱不还的,当事人可以先找对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直接提起诉讼,当事人因为欠款纠纷提起诉讼的,需要准备好起诉状以及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递交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 你好,是否知道对方身份信息?
  • 你好,大概情况说一下,看我这边能不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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