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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婆与别人通话,不小心自己录音了,我从她手机里拿到这个录音可以作为合法证据吗?没侵害隐私权吧?

其他 2023-10-18 13:04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你好,这个录音可以作为证据的。可电话。
  • 你好,具体情况我电话和你沟通
  • 可以作为证据提交给相关部门
  • 你好,具体问题详细沟通
  • 录音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但是要强调的是它的合法性,必须是真实客观有效的。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而取得的证据,是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
    同时,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是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 录音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但是要强调的是它的合法性,必须是真实客观有效的。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而取得的证据,是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
    同时,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是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即使是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除非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否则,该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录音作为离婚证据使用需要注意的问题:
    1、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是真实的。
    2、录音证据的合法性。
    3、对方认可该录音资料,或虽提出反驳但没有足够的证据加以证明,反驳理由不成立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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