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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达成是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于2015年7月31日登记成立,成立时的投资人为王小平、古雄。2015年11月20日,李力与王小平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李力又与王小平签订《财产份额转让协议书》。双方在上述两份协议中均约定王小平将其持有南京达成1%的股权以2.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力,李力成为有限合伙人,双方于协议生效后15日内协助南京达成办理财产份额转让变更登记变更手续完成后,李力持有南京达成1%的股权,并享有相应的权益。2018年6月20日,南京达成的投资人由王小平、古雄变更登记为王小平、古雄和李力。2018年7月5日,南京达成的投资人又变更登记为王小平、古雄、李力和赵华、刘洋,上述五人曾于当日签订《合伙协议》,该协议第十八条载明: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四)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2018年5月19日和2018年7月17日,王小平通过其名下的银行账户分别向李力转账10万元和64076元。 李力认为南京达成有经营收益,有盈利,但是王小平、古雄控制南京达成,不按约定分红,导致李力无法实现权利。拟起诉请求分配南京达成的利润。李力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支持。

合伙企业 2023-10-18 15: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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