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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通知根据《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持有百分之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议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但律师回复和网上找到的是20%,好困惑啊!

业主维权 2023-10-19 08:24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你可以比较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和《珠海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的区别,都规定业主20%比例。 但发生其他重要事故,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也有权力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组织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珠海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大会会议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定期召开。遇有下列情形的,业主委员会也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一)持有百分之二十以上投票权数业主提议的;(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情形,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会议职责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组织召开。逾期仍不组织召开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指导、监督居民委员会组织召开。
    【追问】珠海的2019年版第十八条不是有关临时会议的,不知道是否版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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