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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泸州市某公司职工黄某和蒋某1963年结婚,但是妻子蒋某一直没有生育,后来只得抱养了一个儿子。由此原因给家庭笼罩上了一层阴影。1994年,黄某认识了一个张姓的女子,并且在与张认识后的第二年同居。黄某的妻子蒋某发现这一事实以后,进行劝告但无效。1996年底,黄某和张姓女子租房公开同居,以“夫妻”名义生活,依靠黄某的工资(退休金)及奖金生活,并曾经共同经营。 2001年2月,黄某到医院检查,确认自己已经是肝癌晚期。在黄某即将离开人世的这段日子里,张姓女子面对旁人的嘲讽,以妻子的身份守候在黄某的病床边。黄某在2001年4月18日立下遗嘱:“我决定,将依法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泸州市江阳区一套住房售价的一半(即4万元),以及手机一部遗留给我的朋友张某一人所有。我去世后骨灰盒由张某负责安葬。”4月20日黄某的这份遗嘱在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得到公证。4月22日,黄某去世,张姓女子根据遗嘱向蒋某索要财产和骨灰盒,但遭到蒋某的拒绝。张姓女子遂向纳溪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

遗产继承 2023-10-19 10: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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