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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六年,孩子抚养权归我,男方不支付抚养费,每个星期天来接孩子,但是这六年男方一次没有露面来接孩子,孩子去了也见不到他,而是孩子的奶奶一直来接,而且接了去她还不看,把孩子送到她闺女家,我想这种情况能终止他的探视权么?

子女抚养 2023-10-24 12:59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您好,对方不支付抚养费,可以法院起诉。但对方的探望权不能被剥夺。希望以上能帮到您,我们的专业领域是婚姻家事、债权债务,详情欢迎致电咨询。
  • 你好,探视权系男方享有,原则上爷爷奶奶是无权探视的。可以起诉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
  • 孩子的爸爸才是孩子的监护人及探视权人,你可以要求孩子的爸爸与你交接孩子的探视
  •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 夫妻离婚后,有抚养权的一方是不能拒绝对方看孩子的,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 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不得拒绝另一方行驶合理探望权。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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