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2013 年初,江苏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承建了广州某广场工 程 。14年7 月,分包该工程的包工头赵某出具一张欠条给材料商钱某。欠条载明: “今 欠钱某工程材料款共计人民币 300000元, 以前所有欠条作废,以此条为准 ” 次日,建 筑公司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负责人王经理在该欠条上注明“ 同意从广场工程款中扣除 ”,并加盖分公司的印章 。据了解,分公司虽然是一个不具有 法人资格的单位,但王经理在广场工程建设期间,有建筑公司授予的 “委托权 ” 。这份由建筑公司出具的的 “法人授权委托书 ” ,主要内容为 “授权王××为其代理人,负责分公司的经营管理,有效期限从 2013 年 1 月 3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1 日止 ”。之后, 赵某偿还钱某 100000 元,其中有 30000 元是经分公司支付的 。但余款钱某久追无果,最后只得诉至法院,要求赵某偿还欠款200000 元, 同时要求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请问本案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不可否认的代理)?

拖欠工程款 2023-10-27 14:26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衡水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