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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于2008年购买的商品房,已付全款,开发商欠出让金导致未办到证,如家管理人起诉我要求解除合同,法院依据580条,判定解除,这合理吗?我能到哪里申冤?

房屋买卖 2023-11-07 09:48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你好,因你这已经过法院判决,建议你拿资料与律师面谈,不然不了解案情,不好随便发表意见
  • 不合理,可以申请重审,不能让违约者获利是民法的基本原则。
  • 对一审判决不服,在上诉期内上诉至中级法院
  • 发资料过来看看,看看能不能帮你
  • 你好,具体情况,需要了解一下。
  • 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WH

  • 法律分析: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告知对方,商品房买卖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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