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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是青岛人并有香港居民身份,检查院是烟台下属某县级市,因香港公司与该县市外贸有业务往来,当事人涉嫌贪污被居留,在被抓路上当事人告诉检察院人员身患三高(血压高、高脂血症、血糖高),需要药物维持,在当事人被抓后当天晚上家属接到通知时也告诉了检察院病情,当事人在被拘留第8天取保候审,在被拘留期间没有及时用药,在获释当天回家路上病情严重住进当地医院,第二天医院下病危通知,后经抢救脱险,但被诊断为冠心病和不稳定心绞痛,这与原来的三高比较,病情严重了很多,并随时有生命危险。当事人认为涉嫌拘留也是不可能构成的,先不管拘留对否,只就病情可否申请国家赔偿,如何进行?谢谢赐教

刑事辩护 2009-05-04 10:3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好!按规定,如果嫌疑人有病,应当及时治疗。按你提供的情况,检察院做法确有不妥,但申请国家赔偿需要提供关于此方面的证据。
  • 需要确定检察院的行为是否违法,如果违法,且你的加重病情系检察院造成的,你可以要求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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