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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某(女) ,系香港居民,与庞某(男)于1954年在香港按习俗举行婚礼结为夫妇,未在政府机关部门登记,但无论根据香港法律还是大陆法律都属于事实婚姻。1991年庞某退休后经常回到珠海市居住,于2013年 5月16日与陈某(女)在广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毛某知情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陈某与庞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庞某和陈某之间的婚姻是否有效?

结婚 2023-11-03 08:24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有效。香港登记结婚大陆是承认的。婚姻不违反中国法律关于婚姻无效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婚姻在中国也是有效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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